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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应征入伍在校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资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13年起,学校根据国家政策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在校生施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学费补偿款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以下简称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第三条  本办法在校生指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在读学生。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等不包括在内。

  第二章  补偿或代偿的标准、年限及方式

  第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对每名在校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金额,按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计算,本专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最高标准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第六条  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的实际时间计算。

  第七条  应征入伍的在校生退役复学后,可以按规定申请获得学费减免。

  国家对申请学费减免的退役复学的学生每学年资减免学费金额,本专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每学年学费高于最高标准的,按照最高标准的金额进行资助;每学年学费标准低于最高标准的,按照实际学费收费金额进行资助。

  第八条  对获得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格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在校生和退役复学学生,按照上述原则和金额,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九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在校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每年应征报名的在校生登录大学生网上预征报名系统,填写相关信息,下载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并提交学生资助办公室。

  (二)学生资助办公室对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在校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条件资格、具体金额及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在《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上加盖公章,提交海淀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三)在校生按照有关规定在海淀区参加征兵体检政审,被批准入伍的,由海淀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向其发放《入伍通知书》,并在《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四)学生在入伍参军前将《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交至学生资助办公室。

  (五)学校在收到上述材料进行汇总审核,确定当年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的最终名单以及具体金额并及时发放资助款,支出款项由学校先行垫付。

  (六)学校汇总整理材料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在校生退役复学后,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资助:

  (一)每年退役复学的学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学费资助申请,填写并提交《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

  (二)学校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会同海淀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认定。汇总审核后确定当年退役复学生享受学费减免的最终名单以及具体金额并提交至相关部门。

  (三)学校汇总整理材料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章  预算下达、补偿或代偿的实施

  第十一条  应征入伍在校生按照以下程序实施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

  (一) 应征入伍在校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及退役复学学生学费减免资金,由学校先行垫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拨付学校垫付资金。

  (二) 学校在汇总审核无误工作完成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补偿学费的学生补偿学费;对于申请助学贷款代偿的学生,由学校代替学生按照还款协议,向银行偿还其在本校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凭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

  (三) 入学前在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应征入伍在校生,在收到代偿资金1个月内,根据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一次性向银行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

  (四) 如应征入伍在校生补偿的学费不足以偿还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该生应继续按照还款协议,将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偿还经办银行。

  (五) 应征入伍在校生自入伍日起停发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高校学生,取消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资格并收回已发放代偿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理工大学学生事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Ο一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原实施办法同时废止。